梅蘭竹菊與君會

梅、蘭、竹、菊等植物,被賦予一種特殊的擬人化的人文內在意義,表現文人極為重視的精神淨化和儒家強調的道德論,並以此做為文人修身、養性、明志的象徵符號。它們也顯示人生的意義和價值,肯定積極鬥爭、百折不撓、英勇獻身的崇高精神,並觸及和揭示具有重大現實意義的社會問題。

2010年6月8日 星期二

● 災後重建之政府與NGO關係 & 災變與勸募之昨日與今日


「政府資源有限,民間力量無窮」是官員喜歡在「碰到事情」、「需要民間」,且「面對民間」時掛在嘴巴的開場白,很好聽,很動人,卻有點奇怪,所以把它當作是一句「場面話」,才不會讓自己以為上了天堂,看見「曙光」。

基於體制,除非是「富可敵國」,除非是「視法令如無物」,否則,政府是政府,民間是民間,其間的分界線與如何在分界線的兩邊各有所本的作為,或進行合作、成為伙伴關係,或相互抗衡、成為對峙關係,都是值得討論與觀察的議題。

災難後,基於人道關懷的基本信念,政府與NGO是很容易凝聚共識,走向「合作與伙伴」關係。然而,分界線要如何劃設?兩造間如何各有所本?甚至災難現場的主角-受災者,在「合作與伙伴」關係中如何被對待?都攸關「合作與伙伴」關係能否持續且成功?再者,匯聚資源能力不同的NGO之間,以及其與政府的「合作與伙伴」關係,也不盡相同。因此,如何累積經驗,於「承平時期」心平氣和找出「理性」的平衡點,在災難常態化的預期下,似乎刻不容緩。遺憾的是,我們總是在災難來臨之後,才想到要找引擎。

以臺灣最近10年的兩場大型天然災害為例,災後工作含括「緊急安置及臨時住宅興建」、「住宅(家園)重建」、「生活重建(含社區營造)」、「產業重建」、「公共設施(基礎建設)重建」等大項;其中,與民間團體互動最為頻繁,也是民間團體最為關心者,則以「緊急安置及臨時住宅興建」、「住宅(家園)重建」、「生活重建(含社區營造)」,以及「公共設施(基礎建設)重建」的「校園重建」為主。由於兩場災難的災情不同與安置政策不同,10年前的災難後,大型NGO及企業機構的投入,以認養「臨時住宅興建」及「校園重建」為主;一般NGO則以參與生活重建與社區營造為主,包括受託設置生活重建服務中心、自籌或申請經費投入生活重建與社區營造相關業務。政府募集的民間捐款,則以投入「住宅(家園)重建」為主,佔64.86%,其次為生活重建與社區營造,佔18.4%。

八八水災後,安置與住宅(家園)重建政策大躍進,除緊急避難處所的陪伴與數量不多的校園重建外,大型NGO及企業機構幾乎轉向「住宅(家園)重建」;一般NGO則以參與生活重建與社區營造為主,包括受託設置生活重建服務中心、自籌或申請經費投入生活重建與社區營造相關業務。政府募集的民間捐款,則全數用來發放政府應辦的各項慰助金及補助部分緊急避難場所陪伴業務。

總的來看,排開「產業重建」及「公共設施(基礎建設)重建」等以政府主導為宜的項目,「生活重建(含社區營造)」部分,已經逐漸建立「公辦民營」或「政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的共識模式,當年由民間力量發想設置「生活重建服務中心」的觀念已獲得認同,而有關生活重建服務中心的委辦作業、服務內容與績效考核等,皆有所傳承;其中,政府的主導機制與民間的協力功能皆有所本,值得肯定。唯,美中不足部分,在於災後相關的生活重建(含社區營造)方案或計畫,因無事前的通盤整理,導致共識到啟動之間,出現時間落差。因此,再度建議參考日本復興基金的作法,將捐款運用及重建方案(含服務內容、補助標準、申請及撥款流程)等機制化、題庫化(http://www.taiwan921.lib.ntu.edu.tw/)。

「校園重建」部分,則存乎認養者的重建規劃能否透過「參與」,更貼近社區及使用者,過去以來問題不大,即便有爭議,亦鮮少向外界訴說。

「住宅(家園)重建」部分,是兩次災後重建差異度最大的項目,從「自費為主、補助為輔」擺盪到「先建後贈」,加上八八水災後「國土保育、遠離山林」、「劃定特定區域」的倡議風行,時間的壓縮與文化的保存不斷的出現衝突,最特別者,是少數(大型)NGO的強勢作為,已導致在「重建效率」的美名與「國際典範」的自誇外,出現波滔洶湧的另類聲音。這些聲音已經在網路迴盪(http://www.88news.org/),無法被掩蓋抹去。臺灣,需要什麼樣的「住宅(家園)重建」模式,「住宅(家園)重建」應該如何因應,顯然要重新討論。政府與大型NGO都不宜以解決某一次災後重建為滿足,我們需要一套可長可久的機制。這種極右到極左的模式,必須要有更多的配套,我擔心下一場災難,還管用嗎?若不再採用,又如何解釋?

其他,還得一提的是屬於短、中期的「緊急安置及臨時住宅興建」安置政策,應「以人為本」,從「家」及「社區」的角度,釐清「安置」是為「災後安置」或「社福延伸」(要在平時講清楚)?不宜便宜行事。

還是一句老老的話:「備妥引擎,不要逢災找引擎!」
紅十字總會「921.512.88災後重建工作研討會(2010/03/22 )」與談資料

● 災變與勸募之昨日與今日

1999年,921震災巨變後,來自國內外世界公民的愛心伴隨一批又一批的捐款、物質與人力支援,如潮水般地匯聚到災區。其中,引發討論的議題之一,就是紛紛成立的募款帳戶與沿街托持或設立的募款箱。雖然當時已有《統一捐募運動辦法》,規定「發起各種捐募運動,應先將計畫用途及募集方式,申報該管社會行政機關會商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第三條),然而在事發突然下,許多募款單位並未經核准即開始募款。稍後,內政部採取權宜措施,允許募款單位於10月底前補辦核備事宜,若募得款項而非交由中央統籌運用者,須將使用計畫書或執行運用分配要點、會議紀錄等相關資料函送內政部備查。

雖然,有民間團體出面籌組「全國民間災後重建協調監督聯盟」(簡稱「全盟」),成立「捐款監督委員會」,擬定921民間募款帳戶監督原則,再於經募款單位同意後,由全盟協調會計師及律師共同查核募款單位資金來源、流向及其用途。2000年4月29日全盟「捐款監督委員會」在總召集人李遠哲院長主持下,召開捐款監督總結報告記者會,並由中央研究院謝國興教授(全盟執行長)主筆撰寫《921震災捐款監督報告書》,該報告書於當年7月25日出版。不久之後,內政部也委託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民間團體賑災捐款的查核,並於2002年2、4月出版《九二一震災民間團體賑災捐款數額使用情形及流向帳目查核報告﹝一﹞﹝二﹞》。

到底,921震災後,各界總募得的款項總計有多少?至今仍無解,而且已不會有解!

在全盟的《921震災捐款監督報告書》及內政部的《九二一震災民間團體賑災捐款數額使用情形及流向帳目查核報告﹝一﹞﹝二﹞》,都把921捐款勸募的問題指向《統一捐募運動辦法》,並倡議制定勸募法規。

2006年5月17日,以「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權益」為目的的《公益勸募條例》終於完成立法程序,公告施行。

2009年8月的莫拉克颱風八八水災是《公益勸募條例》公告施行後,第一次面對的大型災變。各界踴躍捐輸的情況,一如921大地震。10年前的疑慮及期待,有沒有因為法規的制定而解決及兌現?民間倡議的捐款監督機構,又何去何從?「自律」也是最好的解決工具吧!?其他還可以有那些作為?
資料來源:引自作者臺灣大學生物產業機電工程學系 謝志誠教授


災後重建之政府與NGO關係 災變與勸募之昨日與今日